(2014)惠博法执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吴伟雪与博罗县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仲裁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伟雪,博罗县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执字第377-2号申请执行人吴伟雪,女,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博罗县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城东加油站侧。法定代表人:罗伟辉,经理。申请执行人吴伟雪与被执行人博罗县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博劳仲案终字(2013)3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803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惠博法执字第377号案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林宝团审判员 肖志明审判员 罗春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黄培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