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一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田玉兰与田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兰,田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雨民一初字第00068号原告:田玉兰,女,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静,女,1975年4月21日生,汉族。原告田玉兰与被告田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有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静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玉兰诉称:2013年11月15日,田静以资金困难为由向田玉兰借款183500元。并于当日立下一张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田玉兰现金183500元整,借款人田静。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83500元,并承担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田静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权利。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起,田静向田玉兰陆续借款,经双方核对,2013年11月15日,田静向田玉兰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田玉兰现金183500元(拾捌万参仟伍佰元整)于年底归还。上述事实有田玉兰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一份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田玉兰与田静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明确。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田静应当及时归还借款,且债权人可主张自借款届满后的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田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田玉兰借款183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83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9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570元,由田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存祥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魏凌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