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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230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白田镇。委托代理人文秋荣,湘乡市白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潘某,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白田镇。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湘琼独任审理。书记员刘凯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湘琼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