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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刑终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黄操与陈剑聚众斗殴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盐刑终字第0052号原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盐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盐城市看守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黄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4)亭刑初字第005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被告人黄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量刑恰当。上诉人黄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撤回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刑初字第00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申华审  判  员 潘颖颖代理 审 判员 陈 杰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代) 宋玉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