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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步涨与詹应铜、周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步涨,詹应铜,周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苍商初字第26号原告:张步涨。委托代理人:陈中查。被告:詹应铜。被告:周月明。原告张步涨为与被告詹应铜、周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步涨的委托代理人陈中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应铜、周月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步涨起诉称:2012年3月17日,被告詹应铜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68000元,并由被告詹应铜亲自出具借据为凭。另,被告詹应铜与周月明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嗣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子院,要求判令被告詹应铜、周月明偿还原告借款6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张步涨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二份、户籍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婚姻登记信息一份,用以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以及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3、借据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被告詹应铜未作答辩。被告周月明提供书面答辩称:1、被告詹应铜因赌博向原告借款68000元,借条是被告詹应铜出具的,其没有在借条上签字,该债务与其无关;2、其在离婚协议书上已写明各人债务由自己自行承担,跟对方无关;3、被告借钱用于赌博,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詹应铜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被告周月明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苍南县灵溪镇梧梅村民委员会证明,以上材料均系复印件。原告、被告周月明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律特征,被告詹应铜、周月明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原告对被告周月明提供的证据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周月明提供的村民委员会证明,其认为不能证明被告詹应铜借款用途是赌博。本院认为,被告周月明提供的该证据不足证明本案涉案借款系被告詹应铜个人债务的事实,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7日,被告詹应铜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6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和还款期限。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另查明,被告詹应铜与被告周月明于1994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2月25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被告詹应铜欠原告张步涨借款68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案债务虽系以被告詹应铜个人名义所借,但该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按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周月明辩称本案债务系被告詹应铜个人债务且用于赌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詹应铜、周月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步涨借款6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3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3元,由詹应铜、周月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13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董文乐人民陪审员  黄道奔人民陪审员  黄 泽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戴美洁相关法律条文链接: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