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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薛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初字第195号原告薛某某,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高爱萍,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甲,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本案被告林某甲庭外协商解决婚生子林某乙抚养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瑜敏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蔺文涛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