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桑兰与张辉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1170号申请人桑兰。申请人张辉,务工。双方当事人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一事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所达成赔偿协议,特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红梅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志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