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民一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一初字第00569号原告:焦某某,女,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蒋某某,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陈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