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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商终字第0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冷文兵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冷文兵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商终字第0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艳芳,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文兵,男,1970年6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东兵,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冷文兵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4年4月10日16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为146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广绪审 判 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王小姣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仕玉发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