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长民诉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潘东来与程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东来,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长民诉保字第0010号申请人潘东来,居民。被申请人程军,居民。申请人潘东来因被申请人程军欠款50万元逾期未还,申请人潘东来多次索要,被申请人程军均以种种理由久拖不还。为了防止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申请人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程军在连云港迪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保全,申请人潘东来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潘东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程军在连云港迪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保全,在保全期间,被申请人程军在连云港迪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得转让、变卖。二、对申请人潘东来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N90**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准许其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隐藏。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向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霞法律条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