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刑执字第0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孙运通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运通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刑执字第0381号罪犯孙运通。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赣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运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1月5日以(2010)连刑一终字第0002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2010年3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4年3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孙运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孙运通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运通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运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