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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三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新与被告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新,鲁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三初字第00514号原告王丽新,女。被告鲁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一种处分,该处分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宝柱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英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