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闸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邹晓璐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北站派出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晓璐,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北站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闸行初字第19号原告邹晓璐,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北站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负责人李蔚江。委托代理人周柏峰。委托代理人刘晓雷。原告邹晓璐要求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北站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被告已于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原告认为继续诉讼已无必要,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晓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晓璐负担。审 判 长  杜敏仙审 判 员  孙 迪人民陪审员  吴妮娜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嘉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