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20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方某甲、方某乙、田某某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方某甲,方某乙,田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2022-1号原告叶某某,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杨生旭(系原告的舅舅),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被告方某甲,女,1994年9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方某乙,男,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系被告方某甲之父。被告田某某,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系被告方某甲之母。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融民初字第20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方某甲、方某乙、田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经调解结案,原告叶某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方某乙在福清市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7252.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方某乙在福清市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告方某乙在福清市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844.81元的冻结。四、解除对被告方某乙在福清市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597.21元的冻结。五、解除对被告田某某在福清市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8288.00元的冻结。六、解除对被告田某某在福清市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513.50元的冻结。七、解除对被告田某某在福清市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5000.00元的冻结。八、解除对原告叶某某在福清市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0000.00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