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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洮黑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鑫府辣椒种苗有限公司与王延宾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府辣椒种苗有限公司,王延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黑民初字第241号原告鑫府辣椒种苗有限公司被告王延宾,男,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鑫府辣椒种苗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延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一夫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