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一终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与严桂霞、丁帮和、丁士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严桂霞,丁帮和,丁士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一终字第00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先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桂霞。委托代理人:杜建军,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丁帮和。原审被告:丁士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严桂霞、原审被告丁帮和、丁士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观民一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秀 珍代理审判员 金 京代理审判员 程 顺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高平(代)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