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双民初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谢明伟与刘小溪、杨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伟,刘小溪,杨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双民初字第01102号原告谢明伟,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刘小溪,女,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杨柳,女,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姜广凡,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明伟诉被告刘小溪、杨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谢明伟负担。审判员 邢丽敏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蔡 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