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初字第0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陈永平与陈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平,陈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0426号原告徐永平,男,44岁。被告陈星,女,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平与被告陈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平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永平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星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永平撤回对被告陈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永平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梁 娟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龚煊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