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沈中刑三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赵铁伟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刑三终字第7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铁伟,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满族,大专文化,系沈阳市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高坎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科办事员。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2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于2012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小恒,辽宁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铁伟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大东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铁伟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铁伟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3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赵铁伟在棋盘山开发区高坎街道办事处下马村从事拆迁工作并担任测量小组组长期间,接受棋盘山开发区高坎街道办事处下马村村主任季某、村民赵某乙(均另案处理)的请托,授意其测量小组工作人员张某乙、孙展锋(均另案处理)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对下马村赵某丙、邓某等九名被拆迁人地上物的测量、认证过程中,弄虚作假,制作与事实不符的拆迁补偿资料,致使赵某丙、邓某等人骗得高额国家动迁补偿,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43800元。为此,赵铁伟收受季某给予其个人的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在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高坎街道世博之春C1号楼动迁办门前,收受赵某乙给予其个人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2012年5月末,赵铁伟在得知季某被公安机关调查后,找到季某妻子王某丁以曾向季某借款10万元为名欲返还受贿款10万元,并要求王某丁将收条日期写在季某案发之前。同年6月7日,赵铁伟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数日后,其亲属还给王某丁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张某甲、王某甲、谢某、赵某甲、董某、夏某、季某、李某、张某乙、赵某乙、王某乙、许某、王某丙、关某甲、赵某丙、邓某、邱某、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孙某、高某、关某乙、黄某、赵某庚、赵某辛、王某丁、赵某壬证言,人口基本信息表、高坎街道办事处证明、棋盘山开发区乡(镇)事业单位干部职务任免审批表、大棚动迁档案、树木动迁档案、拆迁补偿资金审批表、拆迁补偿领款通知单、银行存取款凭证及银行交易明细、会议纪要、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收条、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书证以及被告人赵铁伟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铁伟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万元;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8438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赵铁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上诉人赵铁伟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其未收受他人的贿赂款,不构成受贿罪;其在拆迁工作中的行为均是领导授意,其不应承担责任,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原判仅依据证人证言认定受贿罪证据不足,上诉人不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在拆迁工作中按领导授意作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铁伟受贿、滥用职权犯罪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相同,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同时,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铁伟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关于上诉人赵铁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受贿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季某、李某、赵某乙、王某丁等人证言、动迁档案、拆迁补偿实施方案、收条、银行交易明细、辨认笔录等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赵铁伟利用从事拆迁测量、补偿等工作便利,为请托人季某、赵某乙等人骗取国家动迁补偿款,并收受请托人贿赂的事实,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赵铁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张某乙、谢某、季某等人证言、动迁档案、拆迁补偿实施方案、会议纪要、拆迁补偿资金审批表、拆迁补偿领款通知单等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赵铁伟在从事拆迁公务中,滥用职权,制作虚假拆迁补偿资料,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玲代理审判员  罗冠杰代理审判员  孟石磊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