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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终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潘伟锋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官文伟,潘伟锋,吴泽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终字第126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上官文伟,男,24岁(1989年6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羁押,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伟锋,男,27岁(1986年1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羁押,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泽阳,男,26岁(1987年5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上官文伟、吴泽阳、潘伟锋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121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上官文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吴泽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三、被告人潘伟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四、被告人上官文伟、吴泽阳、潘伟锋向各被害人退赔人民币三十三万五千九百四十二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五万七千四百元按受损失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原审被告人上官文伟、潘伟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上官文伟、潘伟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上官文伟、潘伟锋、原审被告人吴泽阳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惟原判认定上诉人上官文伟被羁押时间及其刑期起止日期有误,应予纠正。上官文伟、潘伟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官文伟、潘伟锋撤回上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12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上官文伟的刑期起止日期为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之愉代理审判员  杨 朔代理审判员  吴 迪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晓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