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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民监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李花兰与刘永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交通事故再审民事裁定书(一)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花兰,刘永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监字第2-1号原审原告:李花兰,女,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原审被告:刘永超,男,199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188号中华商务中心A座22层。原审原告李花兰与原审被告刘永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了(2013)庆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院 长 孙文中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杨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