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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刑执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仟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仟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1417号罪犯陈仟,男,29岁,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泰刑初字第0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4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陈仟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务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1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仟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日(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4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朱其和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朱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