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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徐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浦刑初字第142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起,被告人徐某某同其前妻章某某(另案处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陆凌村西凌家宅XXX号成人保健品店内无证经营成人保健用品,在无药品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销售假药。2013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经营地当场查获待销售的“天然植物伟哥强根素”12粒、“虫草九鞭丸”5粒、“金伟哥VGA”12粒、“中华牛鞭”8粒、“天下第一棒”10粒、“德国黑倍”6粒、“伟哥A片”16粒、“BLACKDeity”60粒等药品共计129粒。嗣后,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销售假药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仍积极提供场所,并协助章书桂继续对外销售假药。2013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再次在该成人保健品店内查获待销售的“德国黑蚁神”16粒、“金功夫”16粒、“强效金伟哥”12粒、“VIAGRATABLETS伟哥A片”48粒、“RedVIAGRA”50粒、“金伟哥VGA”16粒、“GoldenseaHorse金海马”30粒等药品共计188粒,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徐某某。经鉴定,上述查获的317粒药品均为假药。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章某某的供述,证人凌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相关照片,清点记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出具的函,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系假药而故意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徐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查获的假药予以没收。被告人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