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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1864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六雨与北京中天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六雨,北京中天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18645号原告王六雨,男,1939年7月30日出生。被告北京中天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0号长新大厦1208室。法定代表人向朝廷,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翔,北京市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六雨与被告北京中天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中天盛世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谷慧慧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江、吴振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六雨、中天盛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翔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王六雨起诉称:2012年10月10日,王六雨与中天盛世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为1520),约定王六雨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委托中天盛世公司对外出租,委托期限自2012年10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出租委托代理期内,王六雨不承担与房屋有关的水费、电费。2013年1月24日,由于王六雨将涉案房屋出售,故与中天盛世公司达成协议并支付中天盛世公司18600元违约金。王六雨将房屋收回后,发现房屋有未结水电费2443.57元,中天盛世公司拒不支付水电费,亦不返还屋内家具。现王六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中天盛世公司支付2012年9至2013年3月期间的水电费2443.57元、支付之前拖欠的水电费571.3元;2、中天盛世公司返还双人床两张、床头柜两个、餐桌一张、沙发两个、茶几一个、写字台一个、组合柜一套,如不能返还上述物品,则赔偿损失5000元;3、诉讼费由中天盛世公司承担。中天盛世公司答辩称:认可拖欠王六雨2012年9至2013年3月期间的水电费2443.57元,亦认可拖欠之前的水电费571.3元;认可尚未将双人床两张、床头柜两个、餐桌一张、沙发两个、茶几一个、写字台一个、组合柜一套返还给王六雨,但公司现在已经找不到原物了,可以返还种类物。经审理查明:王六雨原系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的所有权人。2012年10月10日,王六雨作为甲方、中天盛世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为1520),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委托乙方对外出租,出租代理期限自2012年10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租金标准每月3600元,按季支付;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内,甲方不承担与房屋有关的下列费用: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卫生费、上网费、车位费;《房屋交割清单》记载屋内家具为:双人床两张、床头柜两个、餐桌一张、沙发两个、茶几一个、写字台一个、组合柜一套。2013年1月24日,王六雨与中天盛世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今中天盛世公司代理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处房屋,业主王六雨由于把此房产出售,终止1520号合同,违反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业主同意赔偿本公司违约金18600元,本公司不再支付剩余租金,中天盛世公司承诺2013年3月3日前把此房腾空并结清室内水、电、燃气费用,如中天盛世公司未将房屋腾出,视为违约,双倍赔偿王六雨。庭审中,王六雨提交《水电费扣款明细表》,予以证明截止2013年3月,涉案房屋电表底数为2480,水表底数为1100,水电费合计2443.57元;中天盛世公司称涉案房屋2013年2月水表底数为600,不可能2013年3月水表底数就为1100。本院前往北京北广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产管理部门调查(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核实《水电费扣款明细表》的真实性;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答复:涉案房屋为单位福利房,房屋水电费从王六雨的工资中代扣,由于水表在屋内,工作人员查表时如家中无人,就会暂计一个数,直到2013年3月进屋内查表时才确认水表底数为1100,涉案房屋拖欠水费2356元、电费80.57元,由于王六雨的退休工资不高,所以分成几个月从工资中予以扣除,现拖欠的水电费已结清。庭审中,王六雨提交《收据》一张,予以证明中天盛世公司拖欠2008年4月19日前的水电费571.3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为1520)、《协议》、《水电费扣款明细表》《收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王六雨与中天盛世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王六雨要求中天盛世公司支付水电费301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王六雨要求中天盛世公司返还双人床两张、床头柜两个、餐桌一张、沙发两个、茶几一个、写字台一个、组合柜一套,如无法返还原物则赔偿5000元,中天盛世公司认可尚未返还上述物品,但称上述物品已经丢失无法返还原物,但王六雨主张的赔偿金额5000元过高,中天盛世公司认为上述物品的价值为500元,由于上述物品已经丢失,王六雨亦无法提交购买发票,具体赔偿数额本院酌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中天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六雨水费三千零一十四元;二、北京中天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六雨家具折价款八百元;三、驳回王六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中天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慧慧人民陪审员  王 江人民陪审员  吴振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