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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莆民终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蒋文辉诉人事争议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莆民终字第37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蒋文辉,男,193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原莆田市土产日用品公司副经理,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上诉人蒋文辉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5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查明,起诉人蒋文辉1987年4月被任命为莆田市土产日用品公司(后更名为福建省莆田土产日用品采购供应站)副经理。1992年1月24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其犯偷税罪并处免于刑事处罚。1996年1月25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宣告其无罪。法院宣告蒋文辉无罪后,蒋文辉坚持认为其原为莆田市委组织部任命的企业正科级干部,要求按公务员相应级别给其办理退休手续。本院认为,起诉人提供的证据中并无任何一份材料认定其被法院宣告无罪后应按公务员恢复工作、退休后应按相应级别公务员办理退休手续,故起诉人要求按公务员相应级别给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无依据。如起诉人坚持认为其应享受相应公务员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或申诉,其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莆田市人事局《关于蒋文辉同志有关问题的批复》[莆市八行(2000)17号]文件,起诉人应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其现诉讼请求系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资收入等产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起诉人未经过劳动仲裁,坚持要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章代理审判员  吴一佳代理审判员  黄荣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谢晓荔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