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郸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x与被告高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264号原告李x,男,198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张完乡西李行政村西李庄。被告高x,女,1991年5月6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张完乡刘营行政村高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x负担。审判员 李廷瑞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侯星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