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修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洪建民与王天旭、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建民,王天旭,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修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洪建民,男,1964年8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崔青叶,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天旭,男,1993年5月30日生。被告XX,男,1975年6月12日生。原告洪建民诉被告王天旭、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为37元,由原告洪建民承担。审判员 范 鑫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付宜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