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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修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洪建民与王天旭、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建民,王天旭,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修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洪建民,男,1964年8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崔青叶,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天旭,男,1993年5月30日生。被告XX,男,1975年6月12日生。原告洪建民诉被告王天旭、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为37元,由原告洪建民承担。审判员 范 鑫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付宜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