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山民二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原告蚌埠市国旅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国旅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陈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二初字第00076号原告:蚌埠市国旅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文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宇,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杰,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国旅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国旅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国旅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国旅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9元,减半收取379.5元,由原告蚌埠市国旅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施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