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曹宇与张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86号原告曹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冷全忠,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强,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月3日受理原告曹宇与被告张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宇撤回对被告张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69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曹宇负担。审 判 长 李 卿审 判 员 贺红萍人民陪审员 张莉琴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丁天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