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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民五终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培会与郝奎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培会,郝奎远,山东鲁越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五终字第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培会,男,195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晋淑霞,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容(系陈培会儿媳),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鲁越保健品有限公司出纳,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奎远,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博兴县寨郝化工厂负责人,住山东省博兴县。委托代理人解卓飞,山东林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山东鲁越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洪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容,身份同上。上诉人陈培会因与被上诉人郝奎远、原审第三人山东鲁越保健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2012)历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培会于2014年4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培会自愿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培会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130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上诉人陈培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希亮代理审判员  黄宏伟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翟义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