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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执字第0138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支行,申宇枭,申自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13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217号(湖南航天综合大楼)一楼。负责人周超,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周全,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申宇枭。被执行人申自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支行与被执行人申宇枭、申自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岳民再字第008号民事判决书、长沙中院(2012)长中民再终字第0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支行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申宇枭、申自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申宇枭、申自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支行与被执行人申宇枭、申自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支行发现被执行人申宇枭、申自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阮倩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律条文1、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2、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4、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