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岱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韩素琴与孙存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素琴,孙存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岱民初字第124号原告韩素琴。被告孙存宽。委托代理人黄赤波。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素琴诉被告孙存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韩素琴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免交或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渊洁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虞梦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