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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南京歌城娱乐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44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京歌城娱乐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4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马晓瑞,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歌城娱乐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99号长发银座负一层。法定代表人仲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海志,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南京歌城娱乐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吴 刚审 判 员  乔顺民代理审判员  邵静娟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王鸣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