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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城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南贺村第六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南贺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城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南贺村第六村民小组。杨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南贺村第六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渭民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南贺村第六村民小组在其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73676元(大写:柒万叁仟陆佰柒拾叁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樊强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