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长民二终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朱某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长民二终字第00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某某,女,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薛文忠,长春市德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1987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现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王文贺,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冬,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霍某某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3)九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文忠,被上诉人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贺、刘冬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3)九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0元退还给上诉人霍某某。审 判 长 华子琳审 判 员 李聪炤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