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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长民二终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朱某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长民二终字第00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某某,女,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薛文忠,长春市德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1987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现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王文贺,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冬,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霍某某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3)九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文忠,被上诉人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贺、刘冬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3)九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0元退还给上诉人霍某某。审 判 长  华子琳审 判 员  李聪炤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