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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执字第0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合肥川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徐又龙工程施工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川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田执字第00073-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川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武继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又龙,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020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又龙的收入113078.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房秀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