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坪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田胜与付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胜,付先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坪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田胜,男。被执行人:付先琼,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坪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田胜与付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先琼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田胜申请执行付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116400元债权,在被执行人付先琼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田胜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传才执行员  龙小军执行员  吉小云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范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