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法执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南县支行与徐志民、王海林、张敬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南县支行,徐志民,王海林,张敬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法执字第2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长辉,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徐志民,男。被执行人王海林,男。被执行人张敬余,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志民、王海林、张敬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桦民商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48239.09元、案件受理费50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不履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桦法执字第2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庆才审判员 杜忠宝审判员 张甲坤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宋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