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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左坤福、左长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左坤福,招二,左长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北路*号。诉讼代表人李景棠,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欧某、刘某。被告左坤福,男。被告招二女,女。被告左长福,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下称西南信社)诉被告左坤福、招二女、左长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南信社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伟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欧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左长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左坤福因自有资金不足,于2008年7月25日向原告申请借款30000元。原告于2008年8月4日分别与被告左坤福签订了信借合字第911021120083474号《贷款合同》、与被告左长福签订信保合字第911021020083474号《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左坤福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从2008年8月4日起至2009年8月3日止,月利率为8.093‰,不按期偿还借款,逾期利率为合同约定的月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12.1395‰。被告左长福承诺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担保,保证期限为债务期限届满后2年止。被告招二女是左坤福妻子,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依约于2008年8月4日向被告左坤福发放贷款30000元。贷款到期后,左坤福于2011年1月18日偿还本金1900元,余款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左坤福仍欠原告贷款本金28100元,利息31252.23元(暂计至2014年1月20日),本息合计59352.23元。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左坤福、招二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100元,利息31252.23元(暂计至2014年1月20日),本息合计59352.23元,并支付从2014年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1395‰计算的利息和复利;2、被告左长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诉讼费用由3个被告负担。被告左坤福、招二女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但利息计算过高。被告左长福没有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左坤福、招二女、左长福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盖有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章),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及被告左坤福与招二女是夫妻关系。2、借款借据1份,证明原告依约向被告左坤福发放了贷款。3、贷款合同1份,证明借款人与贷款人存在合同关系。4、保证担保合同1份,证明保证人左长福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5、收回贷款本金凭证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还款1900元。6、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3份,证明原告主动向被告进行催收,被告左坤福签名确认。7、证明2份,证明西南街道青岐村民委员会协助原告对被告所欠债务进行催收。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或盖有校对章的复印件,被告左坤福、招二女对证据无异议,被告左长福没有到庭提出抗辩,视为对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本案其他材料,本院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另查明:西南街道青岐村民委员会证明其于2011年6月30日、2013年3月30日就案涉2笔贷款通知被告左坤福、左长福履行偿还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及担保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左坤福与原告西南信社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左长福与原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左坤福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于理于法不合。现原告诉请被告左坤福归还贷款及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包括合同期内的复利),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合同期满后的逾期利息,因逾期罚息实质上已具有补偿性质,如果再考虑计算复利,实际是给予出借人双倍损失补偿,对借款人不公平,因此,合同期满后的逾期利息不能计算复利。故对原告请求计算逾期偿还本息的复利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担保合同,被告左长福的担保期限至2011年8月3日,而原告分别在2011年6月30日及2013年3月30日有通过西南街道青岐村民委员会向被告左长福主张权利,是在担保期间内主张权利,故原告请求左长福承担担保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招二女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招二女与左坤福是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故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左长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左坤福、招二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借款本金28100元及利息(具体为:2008年8月4日至2009年8月3日按合同约定月利率8.093‰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从2009年8月4日起以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12.1395‰计算利息至2011年1月17日,从2011年1月18日起以本金28100元按月利率12.1395‰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左长福对上述判决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42元,由被告左坤福、招二女、左长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伟庭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曾兰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