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邱兹发与刘贤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兹发,刘贤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687号原告邱兹发,男,1949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禄贤,清流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贤珠,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兹发与被告刘贤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兹发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经过协商,已达成赔偿协议,纠纷已解决。现原告邱兹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兹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9元,减半收取589.5元,由原告邱兹发负担。审判员 张 隽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