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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闫某与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785号原告闫某,男,汉族,1964年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福国,甘州区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孙生福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