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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徐贵权申请执行廖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取收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贵权,廖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徐贵权,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荣县。被执行人廖光明,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荣民一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徐贵权借款7362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诉讼费1675元、申请执行费19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廖光明在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荣县分公司的房屋租金8000元(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卓子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