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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司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946号原告:司某,女,1987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苗太仁,太和县三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某,男,1986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政,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司某诉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并定于2014年4月10号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被告逾期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司某负担。审  判  员  张继春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代)  马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