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民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杨俊霞与乌兰花镇大北号小区承包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俊霞,乌兰花镇大北号小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民终字第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俊霞,现住呼和浩特新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兰花镇大北号小区。负责人张锁锁,系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常四旦,现住四子王旗。委托代理人张兰锁,现住四子王旗。上诉人杨俊霞因承包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四子王旗(2013)四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本案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三原告的起诉。上诉人杨俊霞上诉称: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权属早已确定,因此,本案不属于一审认定的土地权属争议;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村民,1999年因外嫁户口虽迁至他村,但承包地一直在被上诉人村中。2009年上诉人将户口又迁回被上诉人处,由于上诉人并未在户籍地重新分配到承包地。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被上诉人作为享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外嫁女,有权与其他村民享有相同的征地补偿分配利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被上诉人乌兰花镇大北号小区答辩称,上诉人的户籍曾迁出,后不知道上诉人通过什么关系又迁回本村,由于其迁回户籍并未通过村集体和社员同意,按照村民征地款分配决定,被上诉人不应当享受征地补偿。因此,一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享有与被上诉人小区(村委会)其他村民相同的征地补偿款分配资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据村民自治原则依法制定,但合法性需经审查。本案诉讼中被上诉人提供了其书面上报当地政府的征地补偿方案,但当地政府尚未给予答复,由于该方案中存在取消部分户籍在本村(小区)的村民取得征地补偿资格的内容,而本案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属于政府行为,相关土地征收标准也是政府与被上诉人乌兰花镇大北号小区(村委会)商定,且政府对部分征地补偿款亦进行了预留,因此,该征地补偿方案是否可以实施,有待政府明确。故上诉人是否享有获得征地补偿款分配资格应先由政府确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华审 判 员 王凤兰代理审判员 马 晟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闫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