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王善青与任士兴 任永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王善青与任士兴、任永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0日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善青于2014年0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执字第2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郝晓波执行员 刘爱国执行员 张昌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树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