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邢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初字第410号原告:邢某某,男,生于1988年8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王友翠,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女,生于1987年1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佳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镇人民陪审员 王希文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记录穆象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