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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宝民初字第0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纪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宝民初字第0129号原告纪某某,男,1978年6月生,汉族。被告段某某,女,1981年10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纪某某负担。审判员 成 莲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菊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