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豪顺拉链有限公司与天长市恒光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豪顺拉链有限公司,天长市恒光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38号原告浙江义乌豪顺拉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文中。委托代理人刘追平。被告天长市恒光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艳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豪顺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长市恒光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义乌豪顺拉链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义乌豪顺拉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义乌豪顺拉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元,由原告浙江义乌豪顺拉链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傅建星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