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明义与王根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义,王根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55号原告张明义,男,195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王根立,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义诉被告王根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义考虑到双方系同村邻居关系,经中间人说和,原、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不再进行诉讼。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根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因原告张明义考虑到双方系同村邻居关系,经中间人说和,原、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不再进行诉讼。原告张明义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根立合伙协议纠纷的起诉。经审查,其条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义撤回对被告王根立合伙协议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693元,由原告张明义负担。审 判 长  张世华审 判 员  赵相旗人民陪审员  张凤顺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邢志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