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执字第0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葛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字第00153-2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葛某,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阜阳市人,农民。白某某与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泉民一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泉民一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李东波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