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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执字第0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葛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字第00153-2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葛某,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阜阳市人,农民。白某某与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泉民一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泉民一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李东波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